昨日看到一則新聞,令我不禁懷疑在香港身為「人之患」的是不是都是一些沒有腦袋或者是沒有羞恥(brainless or shameless, special thanks to Amy Lamb)的人。
該篇報導表示香港有一間小學推行一套嶄新的計劃,如果學生在兩個星期內如期交足該段時間要交的習作會得到一個蓋印,集齊若干蓋印後該學生可得到大米一包。該校校長在記者訪問時表示,這個計劃的目的除了支援清貧學生的家長外,更可藉學生自學的過程向學生傳達「知識可以改變命運」的道理云云。
說這話的人說得慷慨激昂,可是沒有腦袋。
這個提案最無稽的地方是將「準時交齊功課」一事由「學生的責任」變成了「學生的權利」,而且將利益的incentive和學生的責任卦勾,更不像是為人師表應該做的事。
小弟在小學時代絕對稱得上是一個頑劣到底的學生,不單是留堂比其他同學特別多,而且大多數的功課都是欠交收場的(老實一句,我並不覺得自己盡了學生的責任)。我想指出的是,準時交足功課可是一名學生應該負的基本責任,而且並不是一個因學生平時的成績如何彪炳而可以有商量餘地的責任;至於功課的內容如何又是另一個故事。正因為這個是對一個學生的基本要求,所以不能夠將這個責任貶低為一個權利。所謂責任,是基於你身屬一個階層/職業而需要你幹的事,你沒有選擇的餘地(或者換個說法,責任你可以不幹,但是不幹你會面對某種sanction,不論這些sanction是以甚麼方式途徑作出),即使你盡了你的責任你並不會因為你盡了你的責任而得到獎賞,原因是這個做法扭曲了「責任」的意義。
打個比方,不隨地丟垃圾是身為一個市民的責任,你沒有選擇的餘地。若你無視這個責任而隨地丟垃圾,那麼等着你的是政府的告票;相反,如果你乖乖的照政府的規定不亂丟垃圾,並沒有人會給你金紫荊勳章,因為這個根本是你應該做的事。
那麼,「權利」又是甚麼?權利跟責任不同,你是有酌情權選擇是否去做,你不去做的話沒有人可以阻止你更不會有人能強逼你去做;而你選擇去幹的話結果會是中性的,即是有時對自己沒有利益或害處,同時亦有機會結果是對自己有利。
打個比方,我在香港是有權選擇一個合適自己身體健康的飲食習慣,我不去選擇一個healthy diet政府也拿我沒辦法,最多是我會以比香港人搶光街頭免費贈品更快的速度去見閻羅王罷了;相反如果選擇一個healthy diet,我會得到出口暢順的好處。
這就是「責任」和「權利」的不同之處。
韓愈《師說》有云:「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身為一個老師,不單止不教曉學生甚麼是權利甚麼是學生必要盡的責任,反而為了自己一己方便而將學生的應盡的責任淡化成可做可不做的權利,你倒說說看,這些「老師」是否能夠再稱得上是「老師」?換了我「香港專出棍」的假說,這些人頂多只能當一條「學棍」罷了。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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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ent:
過幾個月我scan左份野後寫篇野嚇下人!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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