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February 20, 2008

「床照風波的幾個盲點」系列之二

2. 警方真的是「未審先判」?

當第一名被捕者於老爺席被還押八星期並要在羈留之後,大眾言論為之嘩然,一頂又一頂寫着「未審先判」的帽子二話不說的就往警方的頭上扣下來,恍惚現在香港猶如電影「午夜快車」般陷入極權國家的卑劣手段之下.....

乍聽之下危言聳聽,但實際上此等言論低能非常。

相信大家都對普通法「無罪推定」的原則耳熟能詳,有英國大老爺甚至將這個原則比喻為整個刑事司法體系內唯一顯眼無比的金綫,故此一個人在未被定罪前必定是清白之身是一個無可置疑的事實。基於這個「事實」,香港很多網民甚至自詡「公信第一」的知識份子報就將「還押八星期」這個決定打成「執法 + 司法聯手炮製冤獄」的故事。不是嗎?既然是無罪之身,還甚麼押?這不是違反了「無罪推定」的原則、違反了人權法、違反了基本法嗎?

我們且看一看究竟這是甚麼的一回事。

在香港有關疑犯被扣押、過堂、保釋等事的程序都是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稱 “CPO”)》管理。而CPO第9D條的確明顯地指出一個疑人是有獲得保釋的「權利」,而法庭是必須命令被控人獲得保釋的。讀到這兒你是不是開始認同死咬警方的知識份子報,認為警方真的處理不當?且慢,還有下文。

經過幾年英式法律訓練之後,我覺得英式法律最優美地方不是空喊法治的口號而是條文的精雕細琢,總會有一個有彈性的空間令你可以從多角度剖析一條法例,進而應用到一個甚至多個不同的情況。回到正題,我想講的是在right to bail這個極之high sounding 的口號之下,CPO其實設下了不少的門檻,令你原本到手的保釋權一下子變為還押去吃皇家飯的命令。而CPO第9G條就指明在甚麼情況之下疑犯不會獲得保釋權,如法庭相信疑犯於保釋期間可能會再干犯其他罪行或者是會干擾證人,而最重要一點是相信疑犯不會按照規定歸押(即是棄保潛逃,咖啡店叫跳保 / Jump Bail)。法庭在考慮疑犯是否會如期歸押是基於一系列因素,當中亦包括(但並不限於):

I. 控罪的嚴重性及一旦被定罪時可能面對的刑罰;
II. 有關該控罪的性質及分量;
III.最最最殺手鐧的一項是「法庭覺得有關聯的任何事宜」。

換句話說,一旦法庭因控方所呈上的證據覺得控罪嚴重,任何不成理由的「理由」都一下子變成了「法庭覺得有關聯的任何事宜」。以今次事件為例,雖然我不知道警方將甚麼證據呈堂,但最少應該會有「那些照片」與及疑犯在警誡之下所作的供詞(即是所謂cautioned statement,簡稱「cor文」)。在審理初步證據後,法官會自行決定究竟這個控罪是否符合上述講的三個原則。老實一句,香港很多人天真得以為普通法之下的法官會理性地運用法例訂立的要求以及酌情權(discretions),他們最重要的理據是普通法一個最基礎的原則是「理性人」(reasonable man),法官作出任何有關法律演繹或者是證據裁決時會代入一個不受任何主觀意見左右,單純以理性行事的。「理性人」而作出。可惜的是,人始終是人,即使表面上是多麼的理性,他仍是會受限於自己的個人背景、思想見解及喜惡。故此,法官甲可能覺得「那些照片」只是風流之證而並不是甚麼淫穢之物、反之法官乙會覺得「那些照片」絕對見不得人,對於同一件事物既然大家已有分歧,對於犯罪者、針對他所作出的指控及其嚴重性而言,分歧只會更大。更何況該被捕者更可能涉及信用卡詐騙案,加上他本身是無業者,疑犯能夠得到保釋才是一件奇事呢!

除此之外,大家的焦點都集中於「八星期是否過長」。八星期是否太長其實是可圈可點,但我要指出一點,還押的長短並不是警方或者律政司說了算(當然有時老爺頭痕時會問案件主管 / 政府律師提議還押期限,但這只是少數,而且案件主管 / 政府律師最多只是「建議」),而是由法庭決定。法庭決定還押的長短其實是取決於警方是否有其他跟進調查,更重要的是法庭的日程表。我相信那些批評者應該很少去法院的一號庭,因為那是和大家印象中的法庭是大相逕庭:幾乎很多不是正式審訊的法庭程序都是在一號庭進行,每天一號庭都要處理過百宗大大小小的案件程序,故此要排上幾個星期並不是甚麼新鮮事。我在咖啡店時,有的案件由一開始直到正式開始在老爺面前開審足足拖了三年多。八星期?小兒科。

最後一項,長話短說,既然有人對還押有反對意見,為甚麼不安排向高院申請保釋以求推翻裁判官決定?既然他是無業人士,得到法援應該不是問題。如果想速戰速決的話,應該有很多律師可以義助你。對了,我們身兼尊貴民意代表的律師大狀們,當你們一味拍枱批評政府時為甚麼又對被捕人束手?特別是在垃圾會專批評警方做事方法的「逃緊生」,你為甚麼只出口不出手?哦,我忘了,你在匯標事件中連一份簡單的deed 都漏了日期簽名,在這件事中你羞愧得龜縮的確是幫了被捕人一把(你不幫倒忙搞錯日期就偷笑了)。

香港人,如果這件事中你們批評的是司法機構我沒有話說;但你們合上眼一味批評警方,只顯示你們訴諸感情但又實際知的劣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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